14.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14.2.1 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且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受季节影响未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

14.2.2 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及要求见表14.2.2,其检测方法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表14.2.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主要项目及要求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主要项目及要求

14.2.3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项目和抽样数量也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检测项目,但合同中约定的检测项目和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

 

14.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14.2.1~14.2.3 本条给出了采暖、通风与空调及冷热源、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及要求,并规定对这些项目节能性能的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所有的检测项目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梭测项目。另外,表14.2.2中序号为1~8的检测项目,也是本规范第9~11章中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在室内空调与采暖系统及其冷热源和管网工程竣工验收时所必须进行的试运转及调试内容。为了保证工程的节能效果,对于表14.2.2中所规定的某个检测项目如果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可能会因受某种条件的限制(如采暖工程不在采暖期竣工或竣工时热源和室外管网工程还没有安装完毕等)而不能进行时,那么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事先在工程(保修)合同中对该检测项目作出延期补做试运转及调试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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